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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应设置帐簿保存凭证核实申报所得,财政部颁订之费用标准仅提供未依法设帐记载之业者推计所得额使用

最新法令 2023-02-24

财政部112年2月15日发布「稽徵机关核算111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标准」及「111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系以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之执行业务者为适用对象,稽徵机关得依该2项标准推计其执行业务所得课税,至已依法设帐核实申报所得之执行业务者,并不适用该2项标准。

财政部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业务者应以设置帐簿核实计算所得额课税为原则,惟部分业者因未依法设帐记载及申报,稽徵机关无法依帐簿凭证核实计算所得之情形下,爰规定得由该部订定收入及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课税。

财政部说明,以会计师或建筑师为例,倘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及保存凭证者,111年度费用标准分别为核定收入总额之30%及35%,换算其净利率分别为70%及65%;至已依法设帐之业者,依帐簿凭证核实计算所得,不受该费用率之限制。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执行业务者依法设帐,与业务相关之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费用均得核实认列,无须按该部颁收入、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为维护租税公平及合理课税,并减少徵纳双方间之争议,请执行业务者採用设置帐簿及保存凭证方式核实申报计算执行业务所得。

新闻稿联络人:王科长俊龙
联络电话:02-2322-8122


出处: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e4350f1a5fb9437da41e1c6470198f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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