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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时,依规定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最新法令 2022-12-13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时,依规定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不可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1项第1款及第9条第1项规定,除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并据实载明字轨号码、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外,并应载明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同办法第24条规定,应记载事项记载错误者,应收回作废另行开立。倘经查获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而误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并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其金额不得少于新臺币(下同)1,500元,不得超过15,000元;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或改正或补办后仍不实者,按次处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2%罚锾,其金额不得少于3,000元,不得超过30,000元,至改正或补办为止。
  该局举例说明,营业人甲销售货物(含税)105,000元与小规模营业人乙,惟开立未载明买受人乙名称及统一编号之二联式统一发票。经该局查获,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按发票所载销售额(105,000元÷1.05=100,000元),处1%罚锾(100,000元×1%=1,000元),因金额不得少于1,500元,应处罚锾1,500元;且经通知届期仍未改正,依规定再处2%罚锾(100,000元×2%=2,000元),因第2次处罚金额不得少于3,000元,爰处罚锾3,000元。
  该局唿吁,请营业人检视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时,是否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倘有误开二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者,应将二联式统一发票收回作废,并重新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以免受罚。 
(联络人:审查四科剡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51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c73a8f1e20e4e059a5f5a3065775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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