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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组织变更负责人,原负责人移转存货及固定资产,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最新法令 2020-05-22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臺中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视为销售货物。因此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因转让或变更负责人时,原负责人随同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给新负责人,依法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独资商号虽然是以所经营商号名义对外营业,实际上仍属个人之事业,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故独资商号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实际上是商号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原负责人将商号之存货或固定资产转让给新负责人时,依上开税法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纵使为无偿转让,依法也是视为销售货物,仍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分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臺中分局销售税课 张慧贞
联络电话:(04)22588181转333


出处: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63742b897234f249b8c094548a2b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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