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和投信投顾业者近几年针对客户进行洗钱防制法的审查,常常招致客户的抱怨,日前投信投顾公会修订相关洗钱防治相关办法,主管机关同意投信投顾公司对于风险低的客户可以简化相关审查措施,但强调「该简化措施应与其较低风险因素相当」。

例如,法人户是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管理的投资工具等,因风险较低,如果没有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6条第1项第3款但书情形,且并无交易人员未取具交易授权疑虑,交易授权人身分辨识及验证得採简化措施,可凭藉该金融机构出具资料,例如提供有权签样表进行辨识及验证,不必再留存其交易授权人个人身分证明文件。

至于有权签样表包括交易授权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分证字号或护照或居留证号码,且相关机构定期审查客户风险等级时,可以不必再对既有有权交易人员身分辨识及验证(含姓名检核)。

依「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3条第4款第2目」规定,投信投顾事业确认客户身分时,对于由代理人办理者,应确实查证代理事实,并以可靠、独立来源的文件、资料或资讯,辨识及验证代理人身分,并保存该身分证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