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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房地交易獲利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獲利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0月10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850萬元買入A房地,107年1月5日以總價900萬元出售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2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70萬元(出售總價900萬-取得成本850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120萬),經國稅局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111年3月3日出售於108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200萬元,此時甲君申報減除出售A房地之損失70萬元,已逾損失交易日以後3年度之抵減年限,經國稅局否准認列,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遭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656efb8f7d446d3ab6b079cb18bfa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