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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建)屋出售应否课徵营业税

最新法令 2020-09-05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据财政部106年6月7日台财税字第10604591190号令释,对于个人购屋(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三)经查有僱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
(四)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
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该所另外说明,个人将所持有之土地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嗣后销售分得之房屋者,如符合前开要件之一,亦应课徵营业税。但个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成或合建分售,如仅出售土地,免办理税籍登记。

该所再次提醒,如有购屋、标购法拍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应注意如有上开情形,即应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

如尚有相关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稽徵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大屯稽徵所销售税股张琬婷
连络电话:(04)24852934转310


出处: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d8b99c2f540a4408a849f27debdef1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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