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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无法收回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何列报呆帐损失

最新法令 2020-05-05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无法收回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倘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者,应于当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一)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债权中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营利事业有前述原因而发生呆帐损失时,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如附表),于发生年度列为当年度之呆帐损失。
       该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销货5,000,000元予国内乙公司,因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因债务人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致债权全部不能收回,经法院于106年6月发给债权凭证,甲公司应于106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提醒,应收帐款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偿之债权,应凭法院发给之债权凭证于当年度列报呆帐损失;将来如收回该债权时,应就其实际收回之金额,于收回年度列报收益。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  陈审核员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641


出处: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4f6644963ed49218106fa0c812395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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