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1)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一)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種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查詢及下載;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設有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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