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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于所得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之法定盈余公积提列数,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其当年度盈余,应先弥补亏损、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后,再就剩余盈余分派,并依公司法第20条规定,将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另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于所得年度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始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倘营利事业于多年后遭查获短漏报所得致税后纯益增加,其所补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因未于所得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不得列为所得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09年间遭该局查获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短漏报营业收入新臺币(下同)600万元,案经核定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补徵税额20万元,嗣甲公司主张其已于109年度就案关增加之税后盈余80万元补提列10%法定盈余公积8万元,应得列为107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项,惟查其补提之法定盈余公积未于108年12月31日前经股东常会承认,是于计算107年度未分配盈余时,不得作为减除项目,故就短漏报税后盈余80万元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款4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倘有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报所得额或自动补报短漏所得额等情事,致盈余增加而补提列法定盈余公积者,应留意所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是否系于所得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始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以免因不合规定,遭调整补税。
(联络人:审查一科张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62)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e57b58a42364060b3307b5cbd496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