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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制作移转订价报告应注意事项

最新法令 2023-04-25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111年与其关系人间从事受控交易,于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资证明其移转订价结果符合常规交易结果之文据取代移转订价报告者外,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22条第1项规定备妥移转订价报告:
一、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以下简称收入总额)未达新臺币(下同)3亿元。
二、全年收入总额在3亿元以上但未达5亿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税优惠或依法申报实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应加徵税额之金额合计未超过200万元。
(二)未申报扣除前十年亏损或申报扣除前十年亏损金额未超过800万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业併购法规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与境外关系人(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交易;其他营利事业,未与境外之关系企业(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交易。
三、 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全年受控交易总额未达2亿元者。
  该局说明,为协助营利事业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相关规定备妥移转订价报告,特汇整应注意事项如附表,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
  该局吁请应备妥移转订价报告之营利事业,于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时,应于书面调查函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移转订价报告,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并于进行移转订价分析时,务必注意相关规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转订价报告或其他替代文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联络人:营所税组林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65)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a805b5ae85247e0b1f7edc47277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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