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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每年赠与子女财产未超过220万元,得免办理赠与税申报

最新法令 2020-08-19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赠与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因此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赠与总金额不超过220万元,免课徵赠与税,赠与人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赠与总额系指赠与人同一年度内赠与他人之总金额,并非受赠人之受赠金额,免税额亦为赠与人同一个年度内得自赠与总额减除的金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赠与人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个月15日赠与两个女儿各10万元,前11个月的赠与总额合计220万元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但截至12月15日时,两个女儿当年度之受赠金额虽仅各120万元,但某甲之赠与总额已达240万元,依前揭规定,某甲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即最迟于明(110)年1月14日前〕办理赠与税申报,并就赠与总额超过220万元部分课徵赠与税。
  该局提醒,如因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之需要(例如赠与股票或不动产),虽赠与金额未达免税额220万元之课税门槛,仍应办理申报,取得稽徵机关核发之赠与税免税证明书,始可办理赠与财产移转登记。
(联络人:审查二科康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595)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66961522c7040b59e6a613c9b2c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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