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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1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最新法令 2020-05-26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9)年期房屋稅已於本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6月1日(星期一)截止,尚未繳納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賦稅署提醒,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多加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另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

賦稅署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房屋稅開徵期間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房屋稅繳納期限延至本年6月30日,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業將延、分期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提供申請書格式,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也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或「工商憑證」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雅玲
聯絡電話:02-23228259

出處: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5250001&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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