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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教养之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列报教育学费或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之适用规定

最新法令 2020-05-26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祖父母申报综合所得税列报扶养孙子女,如孙子女之父母有因死亡、失踪、长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亲权等情形,纳税义务人除可扣除免税额外,还可依规定减除孙子女之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或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此外,财政部基于课税待遇一致性,于109年4月29日发布释令,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或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或遗嘱指定之监护人拒绝担任时,为教养照护未成年人,经法院按民法规定以声请权人之声请选定或改定之监护人,并经户政事务所办理监护登记者,该监护人亦可依所得税法规定列报扶养受监护之未成年人,及依规定申报减除相关之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或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国税局举例,甲、乙为丙之父母,均受宣告不能行使亲权,法院于108年间依声请权人之声请选定舅舅丁为丙之监护人。丙于108年就读国内大学,则丁今年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可列报扶养丙,除减除免税额88,000元外,还可扣除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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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程股长 06-2223111转8040


出处: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65e453fe02254c3c9ce043d506e6f7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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