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臺中分局表示,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及时协助纳税义务人减轻一次缴清税款负担或延长缴纳期限,财政部109年3月19日发布解释,纳税义务人于纾困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无法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申请分期、延期缴纳案件,不受应纳税额金额多寡限制,稽徵机关将从宽协助办理。
该分局指出,因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案件,延期之期限最长为1年、分期之期数最多达36期,为维护纳税义务人自身权益,请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缴款书缴纳期间,务必于期限内缴纳,以免因一时不察,有任何一期应纳税捐未如期缴纳时,国税局将依税捐稽徵法第27条规定,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发单通知纳税义务人于10日内一次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说明有任何疑问,请拨打0800-000321免费服务电话,该分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臺中分局综所税课 郑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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