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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公开发行公司等营利事业以电子方式处理储存会计帐簿凭证者,其纸本帐簿凭证销毁得免报经稽徵机关核准

最新法令 2021-05-20

财政部本(19)日修正发布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下称本办法)第26条及第27条规定,放宽公开发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证券业、期货业、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託业、保险业及其子公司原始帐簿凭证之保存,得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办理,无须于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主管稽徵机关调查核定后,再报经核准以电子方式储存并销毁纸本帐簿凭证。


财政部说明,本办法第26条及第27条原规定,营利事业之帐簿及会计凭证,于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主管稽徵机关调查核定后,除永久保存会计凭证及未结会计事项外,须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后,始得以电子方式储存媒体,按序储存依规定年限保存,其帐簿及原始凭证才得予销毁。


为因应电子化环境之发展及简化营利事业会计处理流程、节省仓储及管理成本,考量公开发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证券业、期货业、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託业、保险业及其子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应遵循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备之内部控制机制,于主管机关之高度监理下得以确保其会计资料之安全、正确、完整性,爰放宽该等营利事业,其帐簿凭证依规定以电子方式储存媒体,按序储存依规定年限保存者,得不受本办法须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后始得销毁纸本帐簿凭证之限制,以减轻其帐务处理作业、节省仓储成本并落实简政便民之目的。


新闻稿联络人:蔡科长绪奕
联络电话:02-2322-8118


出处: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3a01ce1c7294b50838ef3dcfa2690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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