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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併同臺湾地区来源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不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670万元扣除额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臺湾地区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併同臺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如检具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民间团体(目前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纳税凭证,得于规定限额内自应纳税额中扣抵。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臺湾地区人民,108年度经由仲介公司引介任职于大陆地区之A公司,甲君为A公司提供劳务并领取薪资合计美金20万元,惟未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经该局查获才向该局陈述其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误认前开所得属海外所得,乃漏未申报综合所得税,且因未达670万元亦不需申报所得基本税额。该局依前揭规定,将甲君取自大陆地区薪资所得併入臺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其个人108年度综合所得税,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进一步说明,甲君大陆地区所得倘于大陆地区缴纳所得税,其大陆地区纳税凭证先取得大陆地区公证处所核发之公证书,再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再向该局申请于规定限额内自其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抵,以减少应纳税额及应处罚锾。
该局唿吁,臺湾地区人民109年度如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务必併同臺湾地区来源所得申报109年度综合所得税。以前年度如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漏未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得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及应加计之利息,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罚。
(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3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95b861ae4d544dea838a1733717c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