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可以申请採特殊利润率计算营所税,但必须留意申请资格限制,北区国税局表示,部分申请企业的实质身分为陆资,并不能适用外资节税条款。
《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外商在台湾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可申请依境内营业收入的10%计算所得额,至于在台湾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等业务,如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则可以申请依境内营业收入的15%计算所得额。官员表示,近年因跨国交易频繁,相关申请案也逐渐增加,但是却常发现不少错误的申请情况。
首先,最明显的就是申请人资格不符的问题,官员表示,有些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法人、事业、机构或团体,也希望能申请适用特定利润率,但其实这项规定是专门为外商设计的,陆资并不适用。
其次,在交易性质方面,官员指出,提供权利、祕密方法、专门知识等无形资产,并向客户收取权利金等交易模式不适用。
出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84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