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退职所得时,应依扣缴单位所开立之扣缴凭单或查询所得资料参考清单所载给付总额申报,勿再重复减除按服务年资计算免计入所得额之金额,以免造成短报退职所得而被处罚锾情事。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之退职所得,系指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年金保险之保险给付等所得,并以领取总额减除按定额及退职服务年资计算之金额(一次领取),或减除一定金额(分期领取)后之余额为所得额。以108年度为例,一次领取退职所得额之计算方式为:(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8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零。(二)超过18万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6万2千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三)超过36万2千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扣缴单位依据上述规定核算员工之退职所得,系以该员工所领取退职给付额减除定额免税部分,据以填报为扣缴凭单之所得总额,故纳税义务人应依扣缴凭单给付总额列报退职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证券公司任职服务20年,并于108年度退休,经证券公司核算甲君一次领取退职金1,600万元,按甲君服务年资20年计算之定额免税额为542万元〔18万元×20年+(36万2千万元×20年-18万元×20年)/2〕,是该证券公司就甲君应税之退职所得开具给付总额1,058万元(退职金1,600万元-定额免税额542万元)之扣缴凭单,甲君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按照扣缴凭单之给付总额1,058万元列报退职所得,不得再自行计算及减除定额免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于申报所得税时,应按扣缴凭单或查询所得资料参考清单所载之给付总额列报退职所得,如有疑义,应向扣缴单位查明,以避免短报退职所得而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黄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961)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c1a561bc8b2441e8345faf48d28cf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