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团体)及其作业组织,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办理结算申报,但如果符合财政部下列规定,可免办所得税结算申报:
一、符合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各行业公会组织、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宗亲会及营利事业产业工会、各工会团体、各级学校学生家长会、国际狮子会、国际扶轮社、国际青年商会、国际同济会、国际崇她社、社区发展协会、老人社会团体、各县市工业发展投资策进会、身心障碍福利团体、各县市工业区厂商协进会及义勇消防总队,无任何营业或作业组织收入,仅收取会员会费、捐赠、基金存款利息者,且财产总额及当年度各项收入总额均未达新臺币1亿元者。
二、依法向内政部、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立案登记之寺庙、宗教社会团体及宗教财团法人,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且无附属作业组织者。
该局提醒,机关团体除经财政部规定得免办理结算申报者外,均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之规定徵免所得税。
(联络人:审查一科罗股长 ;电话:(02)2311-3711分机:132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b0e46714ebd440a802e227c33d832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