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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海外所得,应依规定申报基本所得额并缴纳基本税额,以免遭补税处罚

最新法令 2023-01-13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在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海外所得,应依规定如实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并计算缴纳综合所得税基本税额,以免因短漏报遭稽徵机关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系指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所取得未计入综合所得税之综合所得总额的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退职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综合所得税申报户除每年海外所得合计数在新臺币100万元以下免予计入外,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计算个人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于109年间将其位于美国的房屋出售予他人,未依规定申报该笔海外所得,经该局掌握相关课税资料后进行调查并经甲君说明确有出售持有数年美国某州房屋的事实,并提示买卖合约书及相关收款凭证,但因无法提示原始取得该房屋成本及费用之证明文件,该局遂依甲君提示合约书所载成交价格美金300万元,按买方给付日臺湾银行买入及卖出美金即期外匯收盘价之平均数折算新臺币约9,000万元,依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及查核要点第16点规定,以前述成交价格的12%计算其海外所得约新臺币1,080万元及基本税额新臺币80余万元,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唿吁,境内居住之个人若有海外所得,应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稽徵机关补税处罚;民众如有相关疑义,可拨打该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 孙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5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367ef04111849b3a4de5f469492a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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