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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欲將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108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0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0年度,107、108及109年度之盈餘如於110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07、108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0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07及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09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蔡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ee084d764e843e1a172759d5a955c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