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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符合相關規定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media 2020-05-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應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1條規定比照辦理。
惟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義勇消防總隊、公務人員協會等,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且當年度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2. 依法向內政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呼籲,非屬上列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仍請於前揭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對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王順麗
電話:037-460597轉110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e0cafee5434b441faccbc82357eff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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