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條款去年上路,納稅人今年報稅時可以選擇適用薪資核實扣除,而名模林若亞的稅務案件今年5月才終判,確定林若亞的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林若亞獲得最終勝利。
林若亞稅務判決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學者們選為「2020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一,資誠今年舉行記者會,負責評述該判決的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說,這個判決對模特兒、歌手、演藝人員、職業運動員、業務員非常有利,有利於他們的收入改為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黃俊杰說,林若亞稅務案件是94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案,如今終判,時隔14年了。
林若亞案件涉及的稅額不大,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審理期間,法官因此提起釋憲,釋憲成功,財政部據以修法,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可以選擇適用薪資所得核實扣除,就是這麼來的。所以薪資核實扣除又被稱為「名模條款」或「林若亞條款」。
林若亞申報自凱渥經紀公司取得995,200元,報為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去75萬元必要費用後,執行業務所得為245,200元。國稅局認定這99萬多元為薪資,只准定額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75,000元。
最終,判定林若亞上述收入為執行業務收入,但是必須把凱渥抽成回計入收入中,以凱渥三成、林若亞七成計,確定收入總額為1,421,714元(995,200/70%)。
黃俊杰指出,判決最重要的依據是林若亞與凱渥並非僱傭關係。其實兩造契約並沒有講得很清楚,於是法官回歸勞基法,從雙方是否有指揮監督關係、有沒有底薪、公司有沒有幫林若亞投保勞健保,這幾項都沒有,判定兩者非僱傭關係,林若亞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收入,可以扣除所列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