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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年度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新臺幣40餘萬元,經該局查得,以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疇,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8b3b4267fc5492abdd9128bbd71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