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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申請緩繳之營利事業,請依限於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繳納稅款,以免影響權益。

media 2020-09-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度過疫情難關,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負擔者,財政部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可於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申請分期、延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釋規定,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或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該所呼籲,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緩繳權益,請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倘因一時不察,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時,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慧娥
電話:05-7820249轉107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ab4864f46dee41559390f4ad12d43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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