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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欠稅未繳清前,擔保品不得退還
該局指出,遭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向國稅局提供相當財產作為稅款擔保,經核准解除出境限制者,因該擔保之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繳稅款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在其欠繳稅款未繳清前,不得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因欠繳稅捐達到辦理限制出境標準,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A君出境。A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作為欠稅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回國後主張當初提供之擔保品,僅係擔保其返國之措施,並非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請國稅局再對他限制出境,並退還其提供的擔保品,遭國稅局否准其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時,請注意相關規定之內容,以免徵納雙方產生爭議。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b7dacfab3154c2e933f991225ca67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