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期間內贈與財物,始得適用子女婚嫁贈與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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