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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於112年3月15日前,申報其112年1至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經甲營業人轄區國稅局通知後,始於112年4月24日完成營業稅申報,惟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又因其當期並無銷售額,該局乃依法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呼籲,我國營業稅採自動報繳制,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所加徵之金錢給付,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即便無銷售額,仍應按期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履行申報義務,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2)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b67d116ebe64ada97cfcd6d0890ee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