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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禁令影響履約三招自救

news media 2020-09-16

美國華為禁令已經生效,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昨(14)日指出,台廠在禁令之下雖面臨履約困難,但可透過在貿易契約中主張不可抗力因素、法令因素以及推定適用當地法令等三種方式,避免違約賠償的潛在可能。

本次上路的華為禁令包山包海,不只禁止美國企業與華為做生意,更擴及使用美國技術的廠商,對聯發科、台積電等台廠而言,現在要和華為做生意,都必須取得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的許可,否則將面臨來自美方的嚴重制裁。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表示,國際常見的買賣關係,交易雙方會訂定總合約,再依據總合約的內容去執行每一筆訂單,違約豁免條款通常會出現在總合約的交易條件規範之下。

闕光威指出,台廠因華為禁令,若要取消原有的供貨訂單,要留意與客戶的貿易合約中,是如何去訂定違約豁免條款,以及未來在禁令下,應如何在合約中確保自身權益。最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契約明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因而無法交貨,便可豁免違約賠償問題。

以美國祭出華為禁令為例,例如聯發科、台積電若與華為間仍存有合約,便可主張不可抗力因素已發生,去解釋履約困難的正當性。

闕光威表示,其實不可抗力因素算是比較籠統的契約文字,通常大廠的跨國合約會更嚴謹,例如明訂法令限制與變化等因素,也可以是豁免違約懲罰條件之一,若契約當中已有相關條款,又比主張不可抗力因素,更適用於美國禁令上路情況。

最後,如果台廠與限制對象客戶交易,但雙方合約所訂定的豁免違約條款,在不可抗力及法令因素等項目上都未作嚴謹規範;闕光威表示,跨國合約若有未盡事宜,合約最後要將整筆買賣關係,歸到指定的國家法令規範下,也就是以契約雙方所在地其中之一的法令作為準據,例如適用台灣的《民法》,可適用面臨不可抗力因素的對應規範。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85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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