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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將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規定,前開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交易),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其未依限申報納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並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如其於規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呼籲,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將於110年6月30截止,請尚未辦理申報納稅之境外電商,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76ede47e0d74f94b536b610491d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