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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之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應課徵營業稅之A商品,並標示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此價格即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時,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元、銷項稅額25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勿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a758bb4686c48cab321530eb82bd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