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空間寸土寸金,台北國稅局表示,許多企業會租用大樓外牆或內裝空間設置廣告看板,相關支出必須留意申報規定,不能把一大筆廣告費用全部列在支付的當年度,而必須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節稅。
官員指出,無論是租用場地設置形象廣告或商品廣告,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電動廣告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告支出要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不能在支付的當年度,就全部列為費用抵減應納所得。
舉例而言,假設A公司為提升企業形象,2018年7月1日開始租用台北市著名商圈場地,搭建大型形象廣告,連續三年刊登廣告,並支付場地管理人600萬元。
理論上依查核準則規定,這筆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三年攤提,2018年度只能列報廣告費100萬元(600萬元×六個月/36個月),其餘500萬元應遞延到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逐步列為費用,不能將全額600萬元費用列在201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
就上述A公司的案例而言,該公司誤把600萬元全額列在2018年度申報案,遭國稅局剔除後,就會產生500萬元漏報所得,將會遭到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