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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匯回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6日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且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適用稅率為10%,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代為扣取稅款,並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如有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匯回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資金未依限匯回者,該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資金專法規定,應於110年8月16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之申請書表格式及相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d1782b8ea894be58b9c859c1726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