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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各類憑單申報期限依法順延至112年2月6日,務請如期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因112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春節假期,申報期間依法延長至112年2月5日;又因112年2月5日適逢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是申報111年度各類憑單之期限延長至112年2月6日,請上開人員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逾期遭罰。
該局指出,時常有扣繳義務人逾期申報扣繳憑單而遭裁處罰鍰,並申請復查主張經發現後已自動補報扣繳憑單,應可免罰或減輕罰鍰。案經該局以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之處罰係屬行為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繳漏稅免除處罰規定之適用;又該違章行為係處以固定罰鍰金額,除有法令規定得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由,稽徵機關並無裁量空間,爰駁回復查。
該局呼籲,111年度各類憑單申報截止日已延長至112年2月6日,請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營利事業儘早辦理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6766b9d152a49d2b1974dd034f973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