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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今日(12月20日)否准(不予登記)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任董事長及補選董事長的變更登記案

media 2021-12-23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公司)110年11月5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同年月7日光洋科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此重大訊息:110年11月5日董事會解任及補選董事長決議無效。同年月9日光洋科公司(新選任董事長:玉璟有限公司)向經濟部送件申請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的變更登記。

本案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適用疑義(即公司法之特別法證券交易法的子法)。亦即應由董事會決議事項(例如解任原董事長、補選新董事長)以臨時動議提案,是否符合該辦法第3條第4項所定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之例外情事,因涉及該辦法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前已分別於110年11月10日、同年12月6日函詢金管會,並參酌金管會意見處理本案。

依光洋科公司110年11月5日董事會議事錄節本及金管會110年11月29日及110年12月7日函所示,光洋科公司110年11月5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原董事長,因解任理由涉及財報不實等行為,卻未徵詢列席之專家意見,也未予以討論,爰尚難確認該次董事會內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而可以提出此種臨時動議之例外情事,顯與該辦法第3條第4項除書所稱須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始得「例外」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案之規定未合,且該與法未合之程序,已事證客觀明確而無從補正,爰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認定本案申請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的變更登記案,應不予登記。

經濟部表示,光洋科公司110年11月9日申請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變更登記案,經經濟部認定110年11月5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原董事長,因為不具備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之例外情事,不符合該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所以不予登記。

發言人:商業司 劉雅娟 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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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聯絡人:商業司 張孫福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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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9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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