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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又納稅義務人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接獲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補徵稅額之核定稅捐處分,該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2月25日(星期五)止,則復查申請之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即111年2月26日起算30日至111年3月27日(星期日)止,因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日為休息日,順延至上班日即111年3月28日為申請復查期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無論接獲有無應納稅額之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期限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以免逾期申請復查,而遭以程序不合駁回,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43a1c8b9c474c0197dc448d44c7ae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