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去年解散的營利事業,完成清算時間點不同,將影響未分配盈餘申報義務,若拖到今年才清算完成,仍然要申報前年遺留的未分配盈餘。
官員表示,基於簡化行政的考量,當營利事業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並不用申報未分配盈餘,但是解散年度前一年度的盈餘,就得視營業事業清算完結日而定。
舉例而言,甲公司在去年5月底解散,去年度1月至5月的決算所得額並不用申報未分配盈餘,但是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卻不一定,如果甲公司在去年12月31日前已經清算完結,就可以不用報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但如果甲公司拖到今年1月1日以後才完成清算,前年度的盈餘就應該併同清算一起進行,不適用免申報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