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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取得股利或盈餘應併計收入

media 2020-05-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已刪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適用,並自107年度起生效。
員林稽徵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依規定徵免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分機102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4839541952b4cd285d9f82c422af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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