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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請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納通知書後,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7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5月10日,甲君於112年5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至112年7月10日。甲君另對核定稅額不服,依規定甲君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2年5月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2年6月9日)前申請復查,惟其於112年7月5日始申請復查,因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遭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但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9c5d988f8ef415bb9b547209280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