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申報;至於清算所得之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所得期間為108年度以後之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已可採用網路方式辦理申報,惟清算案件須與決算申報資料年度相同,且已經由網路完成決算申報,方可經由網路辦理清算申報,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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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賴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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