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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事證

media 2020-08-18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依上開要點規定得免議結案。
該所進一步指出,邇來接獲許多檢舉案件,因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或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雖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但未獲提供,致稽徵機關無法據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之事實。
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逃漏稅捐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辦理,該局所也希望民眾能與稽徵機關一起防杜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陳宏玫  電話:04-8871204分機302)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264ac280d2774dd4b1d4f58c4ecd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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