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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因徵用土地之使用權而發給之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政府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公告徵用土地之使用權,於一定期日發放補償費予土地所有權人,營利事業抑或前述機關團體組織,如領有該補償費,均應於政府公告發給收益可得確定實現時,即行入帳,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機關團體於110年11月經某縣市政府公告徵用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並於110年12月公告發給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A機關團體對政府徵收雖無異議,惟就該補償金額之計算尚存有爭議,而與該縣市政府進行訴訟,因該補償費仍留存保管專戶並未領取,故不知應否列入當年度收入辦理結算申報,經洽詢本局,得知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收益於確定應收時,即應以「其他收入」列帳,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不論是否已實際領取政府補償費款項,應於公告發給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報納稅,以免受罰。(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4)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0ea385b2bff4833adb087c4ddcfd5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