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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一、倘甲君於6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52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00萬元。
二、倘甲君於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50萬元【100萬元×(2,500萬元/5,000萬元)】。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143763f8bbe4caaa1455db83489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