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今(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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