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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一、 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0月5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5日計56日之分期利息122元〔即本稅50,000元x56日÷365日×1.60%〕。
二、 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10月11日至112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1月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1月1日計83日之分期利息181元〔即本稅50,000元x83日÷365日×1.60%(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6db6436525642f5a9f1c44881154c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