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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以及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均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房地出租給乙公司,約定乙公司如遲延給付租金,乙公司須給付相當於半個月租金之違約金10萬元,甲公司於收取後,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該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產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2027)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78f82a2658d46abacc41981f414dd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