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為了省事,加上對民法繼承編的不瞭解,往往於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欄位填寫「法定繼承人」,其實這樣的作法即等同有指定受益人。壽險業者表示,指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將完全依照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可能會產生無法傳愛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期望對象的狀況,建議在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可清楚指定特定對象、順位或比例,最後再填上「法定繼承人」比較全面。
壽險業者表示,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其實有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之分配比例。AIA友邦人壽表示,當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會將身故保險金依照民法繼承編規定,依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來給付保險金,配偶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繼承。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親、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且先順位均無人繼承時,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而配偶的應繼分依法規與不同順位繼承人有不同的應繼分分配方法。
許多因此引起要求某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放棄保險給付金的繼承的家族紛爭,AIA友邦人壽表示,保險金的受償權與民法繼承權是不同的,就算法定繼承人同意拋棄繼承,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契約仍然會給付保險金予指定法定繼承人。
另外,壽險業者強調,只有保單的要保人才可以向保險公司提供「變更受益人」的申請,且要保人須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簽章同意。建議保戶每二年都應該做一次保單健診,檢視相關法令與填寫是否需要調整,若原本保單指定之受益人過世,保戶也要記得更改保單的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