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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2,000萬元,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900萬元。惟查其規定之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案經核算甲公司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900萬元已逾可抵減限額600萬元(應納稅額2,000萬元*30%),致短繳稅額300萬元,除補稅300萬元外,並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2萬3,400元,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相關限額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935f6bdbd3f4e5cb9dad65f8de0db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