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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父母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不論父母是否為繼承人,均可列報父母扣除額。例外情形為當無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而由第二順序之父母繼承,如父母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間死亡,遺有父親乙君及兒子丙君,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君繼承,乙君雖不是甲君繼承人,仍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乙君之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如丙君拋棄繼承權且無其他次親等卑親屬,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乙君繼承時,仍可認列父母扣除額,惟乙君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認列父母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之父母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葉梅娟;電話2311-3711分機1596)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f5b0b48b1e6485faf3edac340e9b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