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後,併同繳納。惟如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按面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於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隨著即將進入各公司配發股利的旺季,營業人如有兼營投資業務而取得股利收入,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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